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W2 座 1004-05 室 电话:010-58116099 传真:010-58116099 Email:Recher@bjrecher.com 二〇二三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瑞强律师 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 4-1-2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 于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3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正 文.........................................................................................................................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的合规性................................... 6 三、 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13 四、 结论意见.................................................................................................. 15 4-1-4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设立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 2023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4-1-5 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3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陕 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 函》,经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认为公 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关注册程序。 (四)2023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盘 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709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 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 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 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可以依法实施。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的合规性 (一)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1、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本 4-1-6 法律意见书 次发行的承销协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 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向深交所报送《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陕西 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 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包括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其他符合《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44 家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33 家证券公司、16 家保险机构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 认购意向书的 54 名投资者,合计 167 名。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的 167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 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股数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 和规则、特别提示等内容。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 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日(2023 年 9 月 21 日)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 30 名新增认购对象表达的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本所律师的见 证下,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 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2、《认购邀请书》约定了发行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分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同意 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 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 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4-1-7 法律意见书 (二)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核查,2023 年 9 月 21 日(T 日)上午 9:00-12:00, 本次发行共收到 40 份《申购报价单》,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 时、完整地提供了全部申购文件。截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T 日)中午 12:00 时, 除 5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 其余 34 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40 家投 资者提交《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完整地提 供了全部申购文件,均为有效报价。具体申购情况簿记建档如下: 序 申购价格 认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申购对象名单 号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29.28 3,100.00 1 徐锋 28.65 3,200.00 是 是 28.56 3,300.00 30.50 1,200.00 厦门证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道 2 30.00 1,400.00 是 是 点复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9.50 1,600.00 30.27 1,000.00 3 陕西海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58 1,500.00 是 是 28.55 2,000.00 30.05 2,500.00 4 杨茵 是 是 27.53 2,500.00 29.00 1,000.00 浙江谦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谦履 5 28.50 1,000.00 是 是 庚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8.00 1,000.00 29.80 1,000.00 杭州霖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霖诺 6 28.80 1,000.00 是 是 鼎丰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8.00 1,000.00 31.42 1,000.00 7 林金涛 是 是 27.53 1,100.00 浙江探骊私募基金有限公司-探骊二号 8 31.00 1,000.00 是 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0.08 2,000.00 9 是 是 伙) 29.29 2,000.00 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53 1,000.00 不适用 是 海南墨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墨竹 33.31 1,200.00 11 是 是 睡美人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1.51 1,200.00 4-1-8 法律意见书 29.81 1,200.00 12 李怡名 28.12 1,000.00 是 是 北京泰和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和汇 33.27 1,000.00 13 是 是 高球人生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9.25 1,100.00 14 陕西建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50 1,300.00 是 是 27.54 1,500.00 15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9.29 1,500.00 是 是 33.20 2,600.00 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时代伯乐启辰股权投 16 32.40 2,700.00 是 是 资中心(有限合伙) 31.60 2,800.00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天时 17 30.20 1,000.00 是 是 混合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3.20 1,600.00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 32.40 1,700.00 是 是 -时代伯乐定增 10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1.60 1,800.00 福州烁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烁菓 19 31.79 2,100.00 是 是 正泓金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2.19 1,700.00 2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09 2,400.00 不适用 是 30.09 6,100.0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 21 30.58 1,000.00 是 是 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11 1,600.00 是 是 32.03 1,000.00 23 薛小华 30.06 1,300.00 是 是 28.83 1,800.00 30.90 3,000.00 24 UBS AG 30.30 3,800.00 不适用 是 29.10 4,800.00 32.20 2,000.00 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50 2,100.00 是 是 30.80 2,200.00 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2.30 1,000.00 26 是 是 朗实定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1.70 1,200.00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名 27 33.49 2,700.00 是 是 匠九重风控策略 2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0.92 1,500.00 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30.28 6,000.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 29 32.53 2,000.00 是 是 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4-1-9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农业 30 银行-华泰资产宏利价值成长资产管理 32.53 1,500.00 是 是 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兴业 31 32.53 1,500.00 是 是 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中信 32 32.53 1,500.00 是 是 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33.05 2,600.00 3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是 32.29 13,500.00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 34 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国海创新 1 号 29.50 1,000.00 是 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 35 29.50 1,000.00 是 是 国海甄选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75 5,000.00 3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69 12,800.00 不适用 是 31.00 14,000.00 31.51 2,000.00 37 陈加松 30.67 4,000.00 是 是 29.11 8,000.00 3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10 3,400.00 是 是 39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8.53 5,100.00 不适用 是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40 32.40 1,000.00 是 是 同风定增臻选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 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 本所律师认为,所有参与报价的投资者均按照要求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 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附件,其 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 购报价合法有效。 (三)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确定,本次 发行价格为 32.29 元/股,发行数量为 9,352,74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01,999,974.60 4-1-10 法律意见书 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限售期等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 1 司-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 2 836,172 26,999,993.88 6 个月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海南墨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2 公司-墨竹睡美人三号私募证 371,632 11,999,997.28 6 个月 券投资基金 北京泰和汇投资管理有限公 3 司-泰和汇高球人生一期私募 309,693 9,999,986.97 6 个月 证券投资基金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48,467 49,999,999.43 6 个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 5 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619,386 19,999,973.94 6 个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 6 资管-农业银行-华泰资产宏利 464,540 14,999,996.60 6 个月 价值成长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 7 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 464,540 14,999,996.60 6 个月 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 8 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 464,540 14,999,996.60 6 个月 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时代伯乐 9 启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836,172 26,999,993.88 6 个月 伙)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 10 理有限公司-时代伯乐定增 10 526,478 16,999,974.62 6 个月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11 公司-北京同风定增臻选 1 号 309,693 9,999,986.97 6 个月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12 合伙)-朗实定远 1 号私募证 309,693 9,999,986.97 6 个月 券投资基金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91,734 74,000,090.86 6 个月 合计 9,352,740 301,999,974.6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4-1-11 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 行方案》,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 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经核查,发行人与上述 13 家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了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额及价格、缴款、争议解决等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 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1、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 13 家认购对象发出《陕西盘龙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 书》”),就认购款缴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获配的发行对象。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陕 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投资者认购资金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234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9 月 26 日 17:00 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缴付 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301,999,974.60 元。 3、2023 年 9 月 27 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 4,745,999.42 元(含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剩余募集资金。2023 年 10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235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 资本及股本情况。 经审验, 截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止, 发行人 共募集 资金总额 人民币 301,999,974.6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163,682.3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836,292.23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9,352,740.00 元,计入 资本公积人民币 285,483,552.23 元。 4-1-12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 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 结果公平、公正。 三、 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 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 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参与认购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 规定以及《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根据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具有认购本 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二) 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的簿记建档资料、发行对象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index/)查询,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时代伯乐启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胜恒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 2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 南墨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墨竹睡美人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 京泰和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和汇高球人生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北京同风定增臻选 1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时代伯乐定增 10 号 4-1-13 法律意见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朗实定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上述认购对象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了备案手续,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98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等 25 个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1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6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认购对象均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了备案,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养老金产品,已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 理了备案手续,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泰资管-农业银行-华泰资产宏利价值成 长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 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已提供备 案证明文件。 经核查,上述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需 要备案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 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文件的相 关规定完成备案。 (三)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对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出具的承诺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 4-1-14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 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 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缴 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 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4、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不超过三十五名,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 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4-1-15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瑞志 胡志超 陈晓昀 年 月 日 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