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绿康生化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2023-06-22
证券代码:002868 证券简称:绿康生化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订了《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3-202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实际经营情况、
发展目标、股东回报和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
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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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
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
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
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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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
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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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
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
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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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
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
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
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
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验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
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
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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