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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溢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6月)2023-06-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工作执行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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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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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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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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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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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
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
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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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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