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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奈儿: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1-30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
下简称“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深
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
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提名 1 名为专业会计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
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
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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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规
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依据本《规则》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
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审计;

       (六) 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报告监事会;

       (七) 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八) 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九)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审计委员会对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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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如下: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确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

      (四) 签署审计委员会有关文件;

      (五)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董事会议题、议案,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的下列书面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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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
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且
于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决议提议;

       (二) 召集人提议;

       (三) 2 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 董事长提议。

       第二十条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提前通知
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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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第二十五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
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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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
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
决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呈报董事会的
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
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
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应
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
报外)。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做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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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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