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3-081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王建青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王建青女士 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分别与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浙江永禧”)、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晋江乾集”)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王 建青女士拟将其持有的 12,780,2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 以 14.08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浙江永禧;拟将其持有的 12,780,293 股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以 14.08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晋江乾集。 2、王建青女士与公司另一控股股东曹璋先生为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建青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43,137,5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25%),与其一致行动人曹璋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3,887,41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9.38%)。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建青女士将持有公司股份 17,576,93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8.25%),与其一致行动人曹璋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8,326,8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8%)。 3、本次权益变动前,浙江永禧和晋江乾集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永禧将持有公司股份 12,780,2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 晋江乾集将持有公司股份 12,780,2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 4、本次协议转让主要系浙江永禧和晋江乾集看好公司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前景。 浙江永禧有投资大数据行业背景,投资标的涵盖一二级市场,并成立了大数 据运用领域的专项基金,拥有大数据领域资源。晋江乾集投资了多个二级市场大 数据公司,有一定的上下游资源。浙江永禧和晋江乾集的加入可以为公司以及公 司投资的大数据产业标的公司提供订单资源,是公司首次涉足大数据领域进行业 务拓展的有效补充,增强了公司的客户开发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 浙江永禧和晋江乾集后续也将深度参与公司的大数据业务,和公司一起发挥 各自资源优势,为公司的大数据业务发展协同赋能。 5、浙江永禧和晋江乾集在《股份转让协议》里明确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浙江 永禧和晋江乾集承诺在完成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的安奈 儿股份。 6、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 司实际控制人亦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8、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 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王建青女士通知,获悉王建青女士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分 别与浙江永禧、晋江乾集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王建青女士拟将其持有的 12,780,2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以 14.08 元/股的价格 转让给浙江永禧;拟将其持有的 12,780,2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6.00%)以 14.08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晋江乾集。 本次转让前,王建青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43,137,5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25%,与其一致行动人曹璋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3,887,41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9.38%。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王建青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7,576,937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8.25%,与其一致行动人曹璋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8,326,82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7.38%。浙江永禧持有公司股份 12,780,293 股,占公司总股本 6.00%; 晋江乾集持有公司股份 12,780,293 股,占公司总股本 6.00%。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各方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王建青 43,137,523 20.25% 17,576,937 8.25% 曹璋 40,749,892 19.13% 40,749,892 19.13% 合计 83,887,415 39.38% 58,326,829 27.38% 浙江永禧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永禧 0 0% 12,780,293 6.00% 永嘉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晋江乾集私 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0 0% 12,780,293 6.00% 乾集聚宝 3 号 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王建青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4AQ0F 法定代表人:王小慈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H0098 注册资本:3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11-03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万元) 1 傅旭东 50.25% 1507.5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年 2 高投资合伙企业(有 18.75% 562.50 限合伙) 3 任友正 7.50% 225.00 4 傅宏伟 6.25% 187.50 5 徐启彰 3.75% 112.50 6 何斌军 3.75% 112.50 7 朱清尧 3.75% 112.50 8 王小慈 3.00% 90.00 9 张俊 3.00% 90.00 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股份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2、名称: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J5C85A 法定代表人:唐小文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社区金融广场 2 号楼 6 层公共办公 区 A-037 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08-2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万元) 1 王海宾 40.00% 400.00 2 唐小文 40.00% 400.00 3 郑长泰 20.00% 200.00 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股份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王建青与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之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王建青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身份证号码:310*************** 乙方: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H0098 法定代表人:王小慈 第一条 股份转让安排 1.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 12,780,293 股上 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 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1.2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 14.08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 对价为 179,946,525.44 元。 第二条 付款安排 2.1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 对价的 20%作为定金。 2.2 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前述定金转 为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对价。 2.3 乙方应当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 股份转让总对价的剩余部分,即 143,957,220.35 元。 第三条 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3.1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 确认申请。 3.2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 总对价的 20%后,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缴纳完毕标的股份转让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 得税清算申报表》。 3.3 甲方缴纳个人所得税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对乙方进行验资,经甲方确 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4 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 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标的股 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4.1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 乙双方应保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健全。 4.2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经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后任职。 4.3 甲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尽快促使上市公司就选举董事事宜召开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乙方应在董事会召开前提交完备提名董事相关资料,并给予相 应的配合。 第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5.1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 效。 5.2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5.3 本协议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终止: (1)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协议终止; (2)标的股份在转让完成前出现查封、冻结、设置担保权益等情形导致无 法转让; (3)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未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审核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未通过。 5.4 如本协议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因 5.3 条约定的情形而终止的,甲方应于本 协议终止之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该笔定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 方即属违反本协议。 6.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需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因维护权利而 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险费、差旅费)。 6.3 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如甲方未配 合完成后续标的股份转让相关手续,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甲方根据本协议 第 3.3 条确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 终止转让标的股份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2.3 条支付 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已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退回给 甲方,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二)王建青与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 3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王建青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身份证号码:310*************** 乙方: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社区金融广场 2 号楼 6 层公共办公 区 A-037 法定代表人:唐小文 第一条 股份转让安排 1.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 12,780,293 股上 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 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1.2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 14.08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 对价为 179,946,525.44 元。 第二条 付款安排 2.1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 对价的 20%作为定金。 2.2 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前述定金转 为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对价。 2.3 乙方应当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 股份转让总对价的剩余部分,即 143,957,220.35 元。 第三条 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3.1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 确认申请。 3.2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 总对价的 20%后,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缴纳完毕标的股份转让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 得税清算申报表》。 3.3 甲方缴纳个人所得税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对乙方进行验资,经甲方确 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4 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 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标的股 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乙双 方应保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健全。 第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5.1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 效。 5.2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5.3 本协议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终止: (1)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协议终止; (2)标的股份在转让完成前出现查封、冻结、设置担保权益等情形导致无 法转让; (3)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未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审核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未通过。 5.4 如本协议因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而 终止的,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后向乙方返还该笔定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 方即属违反本协议。 6.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需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因维护权利而 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险费、差旅费)。 6.3 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如甲方未配 合完成后续标的股份转让相关手续,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甲方根据本协议 第 3.3 条确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 终止转让标的股份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2.3 条支付 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已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退回给 甲方,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四、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王建青女士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持股意向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 露工作。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王建青女士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此前承诺事项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 让股份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浙江永禧和晋江乾集在《股份转让协议》里明确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浙江 永禧和晋江乾集承诺在完成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的安奈 儿股份。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七、备查文件 1、王建青女士出具的《关于协议转让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 的告知函》; 2、《王建青与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 股份转让协议》; 3、《王建青与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 3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