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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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2211】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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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元隆雅图/公司 指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案)》 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 指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
股票期权 指 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
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购
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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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2211】号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元隆雅图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
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 认定,是
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 等公共机
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 机构确认
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或虽为
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 材料,本
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
明。上述说明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 行专业判
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 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元隆雅图 出具的文
件内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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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
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元隆雅图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 、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元隆雅图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元隆雅图在本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元隆 雅图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 独
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公司
董事王升、边雨辰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升、边雨辰在审议上 述议案时
回避表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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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
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
核查。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授权 董事会在
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
情形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行 权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具备行权资格、符合行权条件进 行审查确
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2、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137 名被激励对象中 21 人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资格,该 21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712,500 份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在 2020 年度考核期内,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16 名在职
激励对象中共有 30 人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按其绩效级别,相应将其当年行权
额度的一定比例予以注销,共计 64,360 份股票期权。以上共计 776,860 份股票
期权由公司注销。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已授权但
尚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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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实施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21,414,1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60 元
(含税),合计派发 7,970.91 万元。就此将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调整为 24.73 元/份。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议案》。
4、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 完 成 了 2021 年 度 利 润 分 配方 案: 以截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总股本
223,170,8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60 元(含税),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5、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首次授
予的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期已届满,其中 29 名激励对象未在行权期 内完成行
权,所涉及的 865,951 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因公司 2021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未达标,首次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的第一期股票期 权行权条
件未满足,所对应的 2,336,36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由于 27 名激励对象出现
离职等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异动情形,对其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
票期权 958,780 份进行注销。综上,本次注销共计 4,161,091 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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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批准
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23,170,8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00 元(含税),合计派发 11,158.54 万元,本次不送股、
不转增股份。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23.87 元/份,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7.04 元/份。
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 励计划调
整行权价格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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