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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10-31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工
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年报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

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
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
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整改方案。上述事项应有书
面记录,并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向董事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北
京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公司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

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
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
进行核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使双方得以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

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需独立
董事审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
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
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五)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六)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的独立
意见(如适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工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层的沟通工作,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