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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法律意见书


    4.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11 月 13 日,以下简称“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拟定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

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38 号北

京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 12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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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

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的股东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2,413,78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712%(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

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84,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78%。

    综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2,498,18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50.4090%。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名,代

表公司股份 84,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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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2023-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事项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边雨辰、李娅需回

避表决,共计回避 973,690 股,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为

112,498,184 股,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1,524,494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11,524,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5%;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2023-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事项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边雨辰、李娅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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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避表决,共计回避 973,690 股,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为

112,498,184 股,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1,524,494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11,524,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5%;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该议案为关联事项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边雨辰、李娅需回

避表决,共计回避 973,690 股,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为

112,498,184 股,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1,524,494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11,524,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5%;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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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为关联事项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元隆雅图(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孙震需回避表决,共计回避 110,387,173 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2,111,011 股。

    表决情况:同意 2,110,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5%;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498,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5%;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498,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6
                                                                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5%;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7.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498,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5%;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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