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该等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沟通,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 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汪新民、杨新发、王艳梅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