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兴阳路 1 号会议室召 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 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3 年 4 月 22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14:30 在江苏省无锡 市滨湖区兴阳路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0,865,088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8.95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0,859,58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8.95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 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0,863,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4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0,863,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4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863,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4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863,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4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863,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4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863,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4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863,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83.54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863,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4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240,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4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863,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4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议案 9 关联股东无锡市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