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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三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3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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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向
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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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
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等。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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