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3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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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年
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
露;
(四)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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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
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安
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指定专人做好书面记录,并由
独立董事、陪同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
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
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
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行沟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
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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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
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
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
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
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报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
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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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
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
项。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
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独立董事及关联方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二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司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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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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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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