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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6-01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7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止,在公示
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止,
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
拟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7、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股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 40%。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
 第三个等待期将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届满。
      2、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期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条件。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行权业绩条件:                        公司2022年未扣除股权激励成本前

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期业绩条件需满足:以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101.22万元,相比2019年,2022

100%。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为未扣除股权激励成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438.33%,公司层

本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面满足行权业绩条件。

(4)总部/下属公司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除一家下属公司未达成第三个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所属
                                                   行权期绩效考核指标,不得行权外,
总部/下属公司当年的绩效相关,根据总部/下属公司
                                                   其他下属公司及总部 2022 年度绩效
当年绩效确定总部/下属公司可行权系数(M)。总部
                                                   完成率均达到 100%及以上,满足激
/下属公司绩效完成率达到 100%及以上,则 M=1,完
                                                   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
成率低于 60%,则 M=0,完成率介于 60%(含 60%)与
                                                   件,可行权系数 M=1。
100%之间,届时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确定 M。

(5)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

分,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个人年底考           90>X     80>X
             X≥90                       X<60     除 7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 18 名激励对
 核得分(X)           ≥80      ≥60
             A(优 B(良        C(合    D(不     象因所在下属公司绩效考核不达标,
  考核结果
              秀)     好)      格)    合格)
                                                   不得行权外,其余 315 名激励对象考
 个人可行权
                   1.0           0.5       0
 /系数(N)                                        核结果均为 B 级及以上,满足 100%
若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行权条件。

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总部/下属

公司可行权系数(M)×个人可行权系数(N)。激励

对象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 315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
 1,599,480 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 476,309,8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5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根
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经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批准,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3.00 元/份调整为 12.75 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7.11 元/份调
整为 16.86 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25 元/股调整为 6.00 元/
股。
       2、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因 7 名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 18 名激励对象所在的下
属公司绩效考核未达到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同意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 90,600 份予以注
销。注销完成后,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186,290
份调整为 4,095,690 份。
       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历次调整均进行了披露,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
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23 年 6 月 12 日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止,具
体行权时间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3、行权价格:12.75 元/份。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15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99,480 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36%。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
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数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   本次可行   剩余尚   本次可行权    本次可行权
                              票         权的股票      未行权      数量占授予     数量占公司

                        期权数量         期权数量      的数量      的股票期权     总股本的比

                            (份)        (份)       (份)       数量比例          例

韩继军      副总裁          100,000       40,000         0           40.00%         0.008%

           财务负责
彭子彬                      18,000        7,200          0           40.00%         0.002%
             人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
(业务)骨干人员        3,880,700        1,552,280       0           40.00%         0.326%
    (313 人)

  合计(315 人)        3,998,700        1,599,480       0           40.00%         0.336%

    6、可行权日:
    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参与股票期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1、公司董事未参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参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
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股份变动方式         自主行权期间       行权数量(股)
  韩继军         副总裁                       /                      /               /
  彭子彬       财务负责人             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2023 年 4 月       6,000
    公告日后,参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将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
相关规定(亦即行权后 6 个月不卖出所持公司股份、卖出所持公司股份后 6 个月
不得行权)。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
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
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八、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在本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
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下属公司
绩效考核未达成导致行权期内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将按规定注销
相应的股票期权。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
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第三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
总股本将由 476,309,880 股增加至 477,909,360 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
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将等待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
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
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
就。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 315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
1,599,480 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0 年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按照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规定,315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315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 1,599,480 份股
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十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事项、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及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事项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事项,符合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事项,符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公司本次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符合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三个等待期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届满后,2020 年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行权的数量
和价格符合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注销和行权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阳集团本次行权的激
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
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