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6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
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67,040股进行回购注
销。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
定,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按照 2020 年股权
激励计划有关规定,307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 30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 1,076,851 股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
202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