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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9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
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
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任务。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
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
集资金到位实际情况和各募投项目当前具体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符合
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增
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内容
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




                                                      202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