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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生科技: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01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1,745,6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308,664,520 股剔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1,745,600 股后的 306,918,920 股为基数进行本次权益分

 派。

     2、根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每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30,691,892 元/308,664,520 股=0.0994344 元/股。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本次实际转增股份总额/总

 股本(含回购股份)=122,767,568 股/308,664,520 股=0.3977378。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
 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
 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1+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除

 权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994344 元/股)÷(1+0.3977378)。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5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3)。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4 股。

    自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由
于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
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

    2、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而增加 17,180 股,总股本由 308,647,340
股增加至 308,664,520 股,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

额和转增股本总额。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
份数为 1,745,6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

上述回购不参与分配。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为 306,918,920 股。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745,600 股后的 306,918,9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4.000000 股。【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
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308,664,52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431,432,088
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6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6
月 7 日;本次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3 年 6 月 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 2023 年 6 月 7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
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
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
(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6 月 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603                                    虢晓彬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5 月 29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6 月 6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转增股份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7,705,264       28.41%     35,082,106    122,787,370      28.4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20,959,256       71.59%     87,685,462    308,644,718      71.54%

三、总股本                  308,664,520     100.00%     122,767,568    431,432,088     100.00%

      注:上表因涉及零碎股处理,本次转增股数及权益分派实施后相关数据以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确认结果为准。




      七、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 431,432,088 股摊薄计算,2022 年年度,每
股净收益为 0.2721 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对《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
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第二层 201 室、三、四层

咨询联系人:张安琪

咨询电话:020-29118777

传真电话:020-29118600




九、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