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12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燃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决定注销相应
的股票期权。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
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本次注销股
票期权共计8.16万份,涉及的激励对象1人。
二、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除 1 名激励对象因身故原因不再满足成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 76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
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
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76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本页无正文,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名:
周林彬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秋雄____________________
廖仲敏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