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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股东以及他人
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

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
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
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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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
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过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

     (一)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

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
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
要发生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

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当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恪尽职守,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和重组行为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从公司整体利

益出发,相关决策、措施应当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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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守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守则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守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守则度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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