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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航空: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6-30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3-038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对象公司全资孙公司云飞飞机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04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05 月 19 日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7.2 亿元或等值外
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项目建设、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
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华夏云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云
飞”)及其全资子公司云飞飞机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飞租赁”)
担保额度为 10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
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04 月 2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3 年 06 月 29 日,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农商行”)签订了编号为“00004234071394”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就上海
农商行与全资孙公司云飞租赁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 25,4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
露之日,公司对云飞租赁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50,317.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尚
余可提供担保额度为 49,683.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
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
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
于促进全资孙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云飞飞机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25,400.00 万元
    5、保证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
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
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
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
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
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
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
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8、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保
证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9、合同的生效与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如本合同所保证的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法规确认
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4,300.78 万元(其中,公司对合
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 12,053.06 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2,247.7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比例
为 18.33%。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的损失金额。
   注:本公告中数据存在尾差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0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