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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6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3-084


                     浙 江 昂 利 康制药 股份 有限公 司
                2023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大会 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 1000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3、会议召集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南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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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 201,728,186 股,其中公司回购股份 563,000 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201,165,186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93,498,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78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 5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93,493,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75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71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生产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方南平先生、吕慧浩先生回避表决本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16,7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2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1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昂
利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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