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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铭达: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11-25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3-095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2 人。

    2.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77.1750 万股,占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3353%;

    3.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铭达”)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办理 77.1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

    1、 2022 年 9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

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2、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公司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

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
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

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

      4、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以

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 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2、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恒

铭达 A 股普通股股票

      3、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17 日

      4、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9.43 元/股

      5、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次授予限   占本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的数量(万      制性股票总数   司总股本的比
                                                       股)            的比例           例
  1          齐军          董事、副总经理              55.00             24.94%       0.2390%
  2        吴之星         董事、财务负责人             50.00             22.68%       0.2172%
 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115.50            52.38%       0.5018%
               (40 人)
                       合计                            220.50           100.00%       0.9580%
      备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因未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并授

出,预留部分权益已失效作废。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量的 35%。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部分)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届满。

       (二)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2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 2022 年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2 年度实现的净利 的 净 利 润 为
           润不低于 18,000 万元;                                    19,303.29 万元,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
   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比例                       激励对象中,42 名激
           与该限售期对应的考核期间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对个人考核绩                       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档,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                      为 A,对应解除限售条
           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件成就数量为 77.175
            考核等级    A             B          C             D            E             万股。
            分数段      90 分 及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60 分以下
                        以上
            可解锁比    100%          90%        80%           60%          0%
            例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
           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当期可解锁比
           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

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42 名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2 人;

      (二)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77.175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230,171,765 股的 0.3353%;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
                                                     授予限制性      本次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序                                                                                                  售的数量占
           姓名                职务                  股票的数量        售的数量         限售的数量
 号                                                                                                  目前总股本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
  1        齐军        董事、副总经理                  55.00              19.25           35.75       0.0836%
  2       吴之星       董事、财务负责人                50.00              17.50            32.5       0.0760%
   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115.50             40.425          75.075      0.1756%
       的其他核心人员(40 人)
                     合计                              220.50             77.175         143.325      0.3353%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买卖将遵守

《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

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