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2-09
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3-070
债券代码:128125 债券简称:华阳转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情况,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6,039,51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6,039,594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6,039,516 股,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6,039,594 股,公司发
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 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 事会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 入售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 以 上 股 份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 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 己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 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 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 公 司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 审 议 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过: 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 当在
产 10%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 计净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资产 10%;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 保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 的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
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 一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 保总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 一 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 资产
元; 负债率超过 7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 一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 公司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 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 则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的 其 他 通过。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 人提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 议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 支配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 体 独 立 董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 股东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 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 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 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 数 以 上
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 赠现 金 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除
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 下述指 标 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 标计 算中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 期经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 同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 数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 度 经 审 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 计营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经 审 计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 净利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 对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 度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 0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 金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 且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 的 上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经营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签订许可协议;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资权利等)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股 东大 会认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 股东大 会 定的其他交易。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 司 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 的 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 本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3 %以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 累积投 票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 会及
制。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 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 董 事 或 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该项提名 应以 书面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 人 方式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十天送交董事 会, 董事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 使 会无权否决股东的该项提名。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 行政 法规
历和基本情况。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 九十日 以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 本章
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 向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 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 者监
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 向股东 大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 相同
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董事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 本情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 况。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
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的全部表决票数,等
于其所有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
积;
(3)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
用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
人;
(4)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名股
东投票所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
定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
过其所拥有的全部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5)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
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 形 之 第 九 十 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 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 满未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
行期满未逾 5 年;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 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 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 的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 期限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 未满的;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
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 公司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 任 上 市 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 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 结
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 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 条 情 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 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 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 、收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 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 务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 计 的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 的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 经 理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 理 工作;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 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 战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 员会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 权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 员全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 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审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 多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 专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 门委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 取公司 党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取 公司 党委
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 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 联交
联交易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易、对外捐赠等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 业人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 权 限 详 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 详见 本章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 审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 同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 数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 度 经 审 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0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 业收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经 审 计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 润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 对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 度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
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 1,000 万元;
1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 度经
(六)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 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0 万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七)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 过的
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 的 关 联 交 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易;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绝 对 (九)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值 0.5%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 围的 关 联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 的净资 产 绝 对 值
交易。 0.5%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 对值
值计算。 计算。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 的其 他对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其 他对外 投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 联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联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