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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2-09  

      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3-070
      债券代码:128125             债券简称:华阳转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情况,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6,039,51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6,039,594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6,039,516 股,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6,039,594 股,公司发

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 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 事会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 入售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 以 上 股 份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 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 己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 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 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 公 司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 审 议 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过:                                           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 当在

产 10%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 计净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资产 10%;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 保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 的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

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 一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 保总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 一   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 资产

元;                                           负债率超过 7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 一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 公司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 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 则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的 其 他   通过。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 人提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 议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 支配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 体 独 立 董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 股东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 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 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 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 数 以 上

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 赠现 金 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除

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 下述指 标   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 标计 算中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 期经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 同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 数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 度 经 审   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 计营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经 审 计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 净利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 对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 度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 0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 金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 且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 的    上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经营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签订许可协议;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资权利等)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股 东大 会认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 股东大 会   定的其他交易。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 司 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 的 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 本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3 %以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 累积投 票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 会及

制。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 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 董 事 或   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该项提名 应以 书面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 人   方式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十天送交董事 会, 董事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 使   会无权否决股东的该项提名。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 行政 法规

历和基本情况。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 九十日 以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 本章

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 向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 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 者监

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 向股东 大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 相同

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董事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 本情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    况。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

                                               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的全部表决票数,等

                                               于其所有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

                                               积;

                                               (3)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

                                               用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

                                               人;

                                               (4)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名股

                                               东投票所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

                                               定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

                                               过其所拥有的全部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5)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

                                               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 形 之   第 九 十 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 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 满未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

行期满未逾 5 年;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 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 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 的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 期限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    未满的;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

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 公司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 任 上 市   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 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 结

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 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 条 情 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 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 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 、收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 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 务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 计 的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 的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 经 理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 理     工作;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      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 战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 员会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 权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 员全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 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审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 多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 专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 门委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 取公司 党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取 公司 党委

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   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 联交

联交易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易、对外捐赠等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 业人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 权 限 详 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 详见 本章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 审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 同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 数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 度 经 审   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0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 业收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经 审 计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 润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 对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 度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

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 1,000 万元;

1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 度经

(六)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   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0 万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七)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 过的

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 的 关 联 交   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易;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绝 对   (九)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值 0.5%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 围的 关 联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 的净资 产 绝 对 值

交易。                                         0.5%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 对值

值计算。                                       计算。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 的其 他对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其 他对外 投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    联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联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