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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美医疗: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5-26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南 京 市 建 邺 区创智 路2号瑞泰 大厦三 楼

                             电话:025-58993266   邮编:210019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18G20220067号

致: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委托,指派蔡丹律师、赵米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
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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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枝江
市七星大道 18 号奥美医疗总部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下午 3: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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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
456,579,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33,265,407 股的 72.0992%。其中,中
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 名,代表股份 69,599,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633,265,407 股的 10.9905%。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 份
362,860,8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33,265,407 股的 57.300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14 名,代表股份 93,718,26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33,265,407 股的 14.7992%。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依法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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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 议案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 的议案
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
均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456,517,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1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 456,517,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1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56,517,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1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56,517,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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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1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340,749,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6311%;反对
115,829,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68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商品期货交易方案的议案》

     同意 456,532,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的议案》

     同意 368,619,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352%;反对
87,959,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64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额度授信、融资并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456,403,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6%;反对
17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 2023 年度与关联方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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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议案》

     同意 456,452,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3%;反对
1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审议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18,419,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6%;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冯世海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同意 456,532,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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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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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德堂




                                          承 办 律 师:

                                                              蔡   丹




                                          承 办 律 师:

                                                             赵米悦




                                               二 ○ 二 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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