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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世光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22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如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主任
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其委员资格自
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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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上述第三
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
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
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如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或董
事长审批的,则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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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材料的提交、会议筹备
和决议督办、反馈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相关部门应
予以 配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
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以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
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
。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
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同时,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 略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发表意见的条件下,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采
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
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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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 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董事会办公室有关
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亦可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
、学者及中介机构人员等)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及其近亲属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
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
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战略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
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
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积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
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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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如涉及)。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
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配合战略发展委员会,共同做好战
略发展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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