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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0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在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
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
票期权。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1
们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除因离职等原因而不再满足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
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
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相关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自主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
且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维、刘东进、于长江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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