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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合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03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6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
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
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树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141,071,130 股,占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60.28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7,475,988 股,占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58.75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595,142 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1.53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4,345,167 股,占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1.85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50,025 股,占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0.32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595,142 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1.5364%。

       8.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树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股)    占出席会议   票数(股) 占 出 席 会 议   票数(股) 占 出 席 会 议

                                          2
                      股东有效表             股东有效表             股东有效表
                      决 权 比 例            决 权 比 例            决 权 比 例
                      (%)                  (%)                  (%)
A股     141,041,850     99.9792     29,280     0.0208         0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姚培华、马秀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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