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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技术:科瑞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1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予日为2023年6月20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6 月 20 日作为授权日/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154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29.12 万份,行权价格为 17.76 元/股,向
符合条件的 15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4.56 万股,授予价格为 8.76 元/股。




(以下无正文,《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广忠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佩




独立董事(签字):
                        郑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