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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小熊电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6月)2023-06-20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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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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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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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
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
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
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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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4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
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
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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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相关事项涉及关
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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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变更募投项目的概述;
    (二)变更募投项目的原因,包括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终止原募
投项目的原因;;
    (三)新募投项目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项
目经济效益分析;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变更募投项
目的意见;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


                                   7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
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
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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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
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
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
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对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


                                    9
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
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
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
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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