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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6月)2023-06-20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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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监

管规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出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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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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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根据本制

度应追究责任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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