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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小熊电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8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鉴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
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激励计划》《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手续。

    四、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罗薇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姚英学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黎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