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青鸟消防: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8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苏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

律师”)担任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公

告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1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

11月17日(星期五)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A412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11月17日上午9:15—下午15:00。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12 人,代表股份

398,899,304 股,占总股份的 54.0551%,均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308,889,963 股,占总

股份的 41.85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90,009,341 股,

占总股份的 12.1972%。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新增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2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

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8,893,8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3,866,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44%;

反对 25,028,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43%;弃权 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3,866,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44%;

反对 25,028,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43%;弃权 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   楠




                                    承办律师:




                                    刘苏毅




                                    李亚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