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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鸟消防: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5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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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
研;
       (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七)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八)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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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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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进行监
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 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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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