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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9月)2023-09-23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九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 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 4

第五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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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
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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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对话,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全面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
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保持沟通的良好关系;
     (三)健全日常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的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
结构;
     (四)通过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使公司真正成为广大投资者可以信赖、值得
投资的上市公司,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
作和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
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对参与活动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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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
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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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对来访人员实行预约登记制,来访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
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来访人员提供调研提纲,预约
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来访。对来访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安
排来访接待工作,避免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接待来访者前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请其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配合签
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次
一交易日开市前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刊载。
     公司与来访者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来访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
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密切注意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六条 对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发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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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
     (三)召开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举行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与投资者等进行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解答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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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
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做好尚未
公布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若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公司应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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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刊登在互动易上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
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发生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将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交所报送上述文
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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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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