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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安达: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1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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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安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
际创新中心 C 栋 15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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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51,371,8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531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1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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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460,97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3%;

反对 28,18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9039%;反对 28,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460,97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3%;

反对 28,18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9039%;反对 28,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员工持

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460,97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3%;

反对 28,18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9039%;反对 28,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见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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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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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邹晓冬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魏可心




                                                    202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