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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安达: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3  

证券代码:002972                  证券简称:科安达                公告编号:2023-068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
   心 C 座 15 楼公司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丰明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151,371,949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61.53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1,371,84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1.53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134%。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股份 1,825,9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股 1,792,979,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72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134%。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392,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

对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0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5%;反对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392,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

对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0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5%;反对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邹晓冬、魏可心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