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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精密:华林证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6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0 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苏 州 瑞玛 精 密 工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人 民币 普通 股 股 票 上 市 的 通 知》(深 证 上
[2020]136 号)同意,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
玛精密”、“发行人”)已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9.0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75,250,000.0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 40,983,345.9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34,266,654.10 元。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瑞玛精
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已经结束,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3803 室
法定代表人             林立
保荐代表人             李军、许鹏程
联系电话               021-20281102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76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 2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晓敏
实际控制人                         陈晓敏、翁荣荣
电话号码                           0512-66168070
电子邮箱                           stock@cheersson.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2 月 25 日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2,500 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19.01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7,525.00 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43,426.67 万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3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华林证券作为瑞玛精密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
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
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
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
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
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
用;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
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对瑞玛精密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
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2020 年 4 月 1 日,瑞玛精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2,305.07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保荐机构对瑞玛精密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
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022 年 3 月 4 日,瑞玛精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汽车、通
信等精密金属部件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将“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以及建设规模均保持不变,本次调
整不会对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对瑞玛精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瑞玛精密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瑞玛精密能够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瑞玛精密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
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
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
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