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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宁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4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安宁铁钛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视公司发展需要设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
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投
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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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主任
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
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
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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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一般每年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
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安排专人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3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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