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504 第 0272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504 第 0272 号 致: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或“公司”)聘请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京北方二○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京北方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 议召 开,并于2023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公告了《京北方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 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4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4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4 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3年4月25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96,195,96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4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人,代表股份195,278,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133%;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917,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913%。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917,49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 代表股份 917,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3%。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公司审计机 构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议案九、议案十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议案五、议案十一为特别决议事项,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 会议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96,104,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32%;反 对0股,弃权91,800股。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96,104,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32%;反 对0股,弃权91,800股。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96,104,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32%;反 对0股,弃权91,800股。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96,104,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32%;反 对0股,弃权91,800股。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196,195,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9%;反 对0股,弃权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17,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0股,弃权100股。 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6,104,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32%;反 对0股,弃权91,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5,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45%;反对0股,弃权91,800股。 议案七:《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96,194,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4%;反 对1,000股,弃权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1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反对1,000股,弃权100股。 议案八:《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96,194,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5%;反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1,000股,弃权0股。 议案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95,412,6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007%;反 对783,355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4,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06%;反对783,355股,弃权0股。 议案十:《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同意196,194,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5%;反 对1,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16,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0%;反对1,0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6,195,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赵力峰: 宾墨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