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27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
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 2023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年 7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5,757,384 份
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0,000 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索绪权
2023 年 7 月 26 日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郜 卓
2023 年 7 月 26 日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沈寓实
202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