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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09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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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184号

致: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现行有效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
石力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东莞市奥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
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8日下午14:00在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银园街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昊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3年6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
   通讯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刘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 选举刘蕾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 选举刘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 选举匡翠思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选举郭继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5.02 选举周德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 选举延新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01 选举韩文彬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02 选举谭群智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2,012,7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55%;反对 105,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弃权
5,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其中,股东匡翠思回避

                                          4
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71.7951%;反对 105,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6.7880%;弃权 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4169%。

    2、《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2,012,7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55%;反对 105,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弃权
5,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其中,股东匡翠思回避
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71.7951%;反对 105,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6.7880%;弃权 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4169%。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2,012,7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55%;反对 105,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弃权
5,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其中,股东匡翠思回避
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71.7951%;反对 105,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6.7880%;弃权 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4169%。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 选举刘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6,035,6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9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7,650 股,占出席会议

                                          5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3.0393%。

    4.02 选举刘蕾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6,030,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6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1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1.6428%。

    4.03 选举刘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6,030,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6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1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1.6428%。

    4.04 选举匡翠思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6,030,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6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1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1.6428%。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 选举郭继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6,030,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6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1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1.6428%。

    5.02 选举周德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6,030,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6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1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1.6428%。

    5.03 选举延新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6,030,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
99.936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1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1.6428%。

    6、《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 选举韩文彬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6,030,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6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1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1.6428%。

    6.02 选举谭群智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6,030,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6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15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1.642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东莞市奥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7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魏天慧                              宋幸幸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石   力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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