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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8-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莞
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海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和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对奥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27 号)核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45,2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0〕719 号)同意,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8,080 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54,240,000.00 元;不送红股,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54,240,000 股,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 235,040,000 股。2021 年 4 月 29 日,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三)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3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41,000,000 股,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35,040,000 股增加至 276,040,000 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
       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76,04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 171,60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 5 名,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171,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1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5 名,分别为: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海”)、刘蕾、刘旭、深圳市奥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奥悦投资”)、深圳市奥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奥鑫投资”)。
           (一)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事由               类型                                               时间                 情况
        深圳奥                                                                2020 年 8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海、刘蕾、 股份                                               2019    月 17 日     正常
                          起 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刘旭、奥 限售                                                 年3月   至 2023      履行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悦投资、 承诺                                                 12 日   年 8 月 16   中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奥鑫投资                                                              日
                          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股
首次                      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2023 年 8
公开    深圳奥     股份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2019    月 17 日     正常
发行    海、刘蕾、 减持   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年3月   至 2025      履行
时所    刘旭       承诺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12 日   年 8 月 16   中
作承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日
诺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其在任期届满
                   股份                                               2019    任职期间     正常
        刘蕾、刘          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减持                                               年3月   至离职 6     履行
        旭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承诺                                               12 日   个月内       中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
                  报股东,其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确有
                  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
                  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
                  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其将综合考
                  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
                  司股份。2、本公司在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
                  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其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持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意向   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
                                                           2019               正常
           及减   效的法律法规执行。3、如其在锁定期满后两          至承诺履
深圳奥海                                                   年3月              履行
           持意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完毕
                                                           12 日              中
           向承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
           诺     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4、公司上市后,其减持时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其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
                  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
                  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
                  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
                  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
                  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1、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
                  报股东,其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确有
                  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
                  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
           持股   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其将综合考
           意向   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
                                                           2019               正常
刘蕾、刘   及减   司股份。2、其在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          至承诺履
                                                           年3月              履行
旭         持意   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         行完毕
                                                           12 日              中
           向承   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其将遵守中国证监
           诺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
                  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执行。3、如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4、公
                  司上市后,其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
                  公告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其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
                  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
                  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
                  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
                  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
                  减持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1、锁定期满后,若拟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
                  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
                  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2、
                  减持时,本企业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
                  合法方式进行;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
                  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持股
                  3、如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意向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019                正常
           及减                                                      至承诺履
奥悦投资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年 3 月              履行
           持意                                                      行完毕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 12 日               中
           向承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
           诺
                  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其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
                  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
                  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
                  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执行。
   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
       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8 月 17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171,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16%。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5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占公司总股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
  1                                  109,200,000     109,200,000          39.56
                公司

  2                刘蕾               31,200,000      31,200,000          11.30          担任董事

  3                刘旭               15,600,000      15,600,000              5.65   担任董事、副总经理

          深圳市奥悦投资合伙
  4                                   13,000,000      13,000,000              4.71    质押 7,000,000 股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奥鑫投资合伙
  5                                    2,600,000        2,600,000             0.94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71,600,000     171,600,000          62.16
           注:本次限售股解禁后,刘蕾、刘旭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
       相关规定,即每年只能转让其持股的 25%,具体参见本文“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
       行承诺情况”。因此,刘蕾、刘旭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本次可实际流通数量分别为公司股份总
       数的 2.825%、1.4125%。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增加(股)        减少(股)       股份数量
                                    比例(%)                                                    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174,650,250         63.27     35,100,000   171,600,000      38,150,250          13.82
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3,050,250      1.11    35,100,000            0     38,150,250    13.82
  首发前限售股     171,600,000     62.16            0    171,600,00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
                   101,389,750     36.73   136,500,000            0    237,889,750    86.18
份
三、总股本         276,040,000    100.00   171,600,000   171,600,000   276,04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中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奥海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奥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 丰 峰                余 烯 键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