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股份: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12-02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谢凤仪律师、余汶桂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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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通知》;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4、《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
5、《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6、《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7、《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9、《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提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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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
立意见。
(二)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广东天禾农资股份
有限 公 司 第五 届 监事 会 第 十三 次 会议 决 议 公告 》 (公 告 编 号:
2023-050)、《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3)。就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星
期五)下午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09 号十二楼召开。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艺先生担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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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 15:00。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
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本次股
东大 会 有 表决 权 的 股份 为 129,265,400 股,占 公 司股 份 总 额的
37.1888%。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819,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3.40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代表
股份 12,478,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3.5899%。其中:通过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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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58,4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 0.18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5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819,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3.4005%。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律师。
3.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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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 141,030,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09%;反对 5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23,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76%;反对 5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44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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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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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涛
经办律师:
谢凤仪
余汶桂
2023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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