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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仔食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2023-05-05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
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
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4 日,并以授
予价格 7.36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各独立董事签字:




       刘纳新                陈慧敏                   陈嘉瑶




                                         签署日期:   2023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