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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仔食品: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5-05  

                                                     证券代码:003000         证券简称:劲仔食品         公告编号:2023-053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 2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6.5 万股,占目前公司
股本总额的 0.3469%。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办理第二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劲仔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刘纳新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4 月 9 日止。 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4、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
的议案。
    5、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1 年 5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
的授予日,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16 元/股。
    6、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已完成对 23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股份
总数从 40,001 万股增加至 40,320 万股。
    7、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届满,公司及
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一个
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59.5 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4 月 25 日,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因预留部
分的激励对象需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超过 12 个月公司
未明确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故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9、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拟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7.01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
表了同意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
见书》。
    10、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发布《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至今公司未收
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11、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售期满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届
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述情形,满足解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除限售条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生前述情形,满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中审众环会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计师事务所(特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 殊普通合伙)审
                                 业绩考核目标
                                                       比例   计,公司 2022
             第一个解除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
                                                       50%    14.62 亿元,较
 首次授予限    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020 年同比增
   制性股票                                                   长 60.84%。公司
             第二个解除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50%     层面的业绩考
               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4%;           核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本次激励计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划 ,22 名激励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100%        60%             0%         对象个人考核
                                                                                结果均为优秀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或良好。
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办理相关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首次部分限制性股
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2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56.5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3469%,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售限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股票数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量(万股)

  康厚峰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5                  17.5                  0.00

            董事、副总经理、董
  丰文姬                                35                  17.5                  0.00
                事会秘书
  苏彻辉        副总经理                35                  17.5                  0.00
       核心人员(19 人)                211                 104                   0.00
             合计                       316                 156.5                 0.00
    注: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回购注销其获授的 3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该名离职
激励对象的股数。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8 万股以及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分别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和《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调
整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2)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000 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0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湖
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至今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
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除上述事项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次《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2 名激励对象全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合计 156.5 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
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满足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 2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为 22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的 156.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对
象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条件已经成就,尚待限售期届
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备查文件
    1、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