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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象新材:业务隔离制度2023-05-06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隔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实现公司与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关联公司(以
下简称“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和公司整体经营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隔离是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法人、资金、财务、
交易、信息、人员等各方面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公司治理、业务运作、资金、财
务、资产、人员、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公司与
关联公司之间在各方面独立运作。
                         第二章 业务隔离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都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业务互相独立,公司不得从事关联公司的业务,
关联公司亦不得从事公司的业务,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各项业务均独立自主经营、
独立决策。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相互独立,关联公司严禁以各种方式挪
用、挤占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应当实行相互独立的财务管理。公司与关联公
司应当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核算资产、
费用和投资业务等项目内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公司与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办公场所独立,具有各自独立的办公场所,
使用独立的办公设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办公,不得共用相同的信息
系统,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