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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象新材: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2023-09-01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6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
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7,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187,5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2.13%;按回购总金额下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
为1,093,75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30日、2022
年12月1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6)。
   2023年5月19日,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对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情
况做出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经除权除息价计算,按总股本折算每10
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元÷102,676,000
股*10=2.945836元/10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元/股。因此,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调整前的回购价格-每股现金红利=32元/股-0.2945836元/股=31.71元/
股。因此,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2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1.71元/股,自2023年5
月2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浙江
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1)、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
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1,853,7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1%,最高成交价为22.43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20.81元/股,成交总金额39,956,295.6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
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
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
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
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12月19日)前五个交易日(2022
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6,434,478股。公司每五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608,619.50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
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