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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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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
市大洋镇朝阳路 22 号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988,20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3137 %,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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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1 名,
均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9,988,20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3.3137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940,6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344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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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2、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85,6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9848%;反对      802,5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1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3、审议《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4、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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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5、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6、审议《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40,62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7、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40,6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8、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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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1、关于确认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40,6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8.02、《关于确认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40,62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8.03、《关于确认公司监事会主席席建良 2022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40,6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8.04、《关于确认公司监事刘畅 2022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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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40,6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8.05、《关于确认公司职工监事李卫红 2022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40,6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

     9、审议《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向银行融资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88,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40,62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 议 的中 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000     %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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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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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子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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