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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生物: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3-07-05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的规范和健康运作,防范和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浙江大洋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自身的业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
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
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
定。
    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
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开展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
管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
保证资金安全和会计处理正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对证券
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
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一
步加强公司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发表关
于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证券投资事项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严禁出借证券账户、使用其他交易账户或者进行账外交易。
严禁以个人名义从交易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以个人名义从交易账户中提取
现金。
    第十九条     公司应确保证券投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
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二十条 在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投资的外部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
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与证券投资有关的公司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
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