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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9-29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 LTD.




                                战
                                略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二零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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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3 -

第二章 人员构成............................................................. - 3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 - 5 -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 6 -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 8 -

第七章 回避制度............................................................. - 9 -

第八章 附 则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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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中国南玻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根据《公司章
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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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董事会赋予委员会充分的资源以依法履行职责,授权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
采取各种合理形式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级控股
(参股)公司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具体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委员会报告。

    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通过不定期列席公司管理委员会会

议或者其他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部会议、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

组织调查等形式开展工作,主动了解公司及同行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

关注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进展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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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理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向委员会汇报经委员会审议通过重大事 项的进

展情况,如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切实可行的调整计划,为委

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

    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

作出书面说明。委员会委员可以就相关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给予答复。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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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也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送出的,发

送之日视为送达日期。

    根据需要应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前述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及通知

时限的限制。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

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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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

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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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

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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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

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

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

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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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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