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 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陆阜弟先生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春美、杨雄文、熊新华 2024 年 12 月 22 日